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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二)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有关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等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沟通会和业绩说明会;
(四)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和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投资者来访调研;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八)其他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具体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与投资者沟通;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
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十四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首先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然后请来访者签署 《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编制《投资者接待登记表》(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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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